納稅人有什么義務。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納稅是中國公民的義務,外國人在中國獲得的財產也要納稅,中國人在外國獲得的財產也要納稅,那么納稅人有什么義務呢?下面讓順鑫小編總結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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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后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后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注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機關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并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九、提供信息的義務
(一)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規模擴大、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依法妥善處理。
(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提供其他相關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稅收能夠完全地征收入庫,稅收法規還規定了納稅人結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義務、企業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大額財產處分報告的義務、積極行使債權、合法轉讓財產的義務、發生納稅爭議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等。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征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納稅人有義務就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
2、企業合并、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知識衍生:納稅人的權利
1、知情權
2、保密權
3、稅收監督權
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5、申請延期申報權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8、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9、委托稅務代理權
10、陳述與申辯權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12、稅收法律救濟權
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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