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檢查企業注冊資本是否屬實?
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并向登記機構登記。
新《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廈門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注冊資本現在大部分是認繳制的了。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可以使用的,但最好是用于公司的支出等。如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發放人員工資、進貨、買辦公用品等,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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