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那么,個體工商戶換領“兩證整合”營業執照時是否需要收繳原稅務登記證?實施“兩證整合”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原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是否可以繼續使用?…近日,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負責人就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解答了納稅人關心的改革前后銜接事項等問題。
換證銜接篇
“三證合一”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換照工作,“兩證整合”是否也設置換照期限?
答: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不設置過渡期,各地可以鼓勵個體工商戶主動換領“兩證整合”營業執照,但要充分尊重廣大個體經營者的意愿,不得組織對“兩證整合”前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強制換照。
實施“兩證整合”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原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答:暫未取得“兩證整合”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原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但個體工商戶相關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兩證整合”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換領“兩證整合”營業執照時是否需要收繳原稅務登記證?
答:個體工商戶換領“兩證整合”營業執照時,無需收繳原稅務登記證。個體工商戶換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將其相關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原稅務登記證自動宣布失效。
稅收征管篇
新辦個體工商戶取得“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后,是否還需要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
答:“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不需要再單獨辦理稅務登記證,即實行“兩證整合”后,新辦個體工商戶不需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
新辦個體工商戶取得“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后,是否還需要到稅務機關報到,應該什么時候去報到?
答:實行“兩證整合”后,新辦個體工商戶不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但應在首次辦理涉稅事宜(如發生納稅義務辦理納稅申報或者領用、代開發票)時,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信息確認,接受稅務管理。
新辦個體工商戶取得“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后,應該到哪個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
答:實行“兩證整合”后,新辦個體工商戶發生納稅義務后,應持“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按期申報、繳納稅款。如在辦理涉稅事宜時遇到困難和問題,可撥打咨詢電話:12366。
新辦個體工商戶取得“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后,長期未到稅務機關報到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處罰?
答:實行“兩證整合”后,新辦個體工商戶在發生生產經營活動等相關涉稅行為后,應及時到稅務機關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長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個納稅年度),一直未到稅務機關報到的個體工商戶,將被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列入風險管理范圍。若核實已發生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將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及時履行申報納稅義務。
個體工商戶換領“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
答:個體工商戶換領“兩證整合”營業執照后,應盡快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碼變更事宜(如變更發行稅控設備等)。
“兩證整合”后個體工商戶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答:“兩證整合”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已接受稅務管理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其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獲取工商部門共享的變更登記有關表單信息,維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相關登記信息,無需再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注銷清稅篇
“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時是否要先到稅務機關申報清稅?
答:對已接受稅務管理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先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稅申報,由稅務機關開具《清稅證明》。其他個體工商戶仍按原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什么是《清稅證明》?實施“兩證整合”后,是否所有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時都應提交該證明?
答:《清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已繳清稅款、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可以依法辦理注銷登記的證明,是對已接受稅務管理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時需提交的材料之一。其他個體工商戶仍按原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稅務機關開具《清稅證明》后,“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應在多少天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答:“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辦理注銷登記。對開具超過30天仍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將被其主管稅務機關納入稅收風險管理。
基礎知識篇
什么是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
答: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是指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營業執照,通過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公民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的登記制度。“兩證整合”是“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向個體工商戶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舉措。
“兩證整合”的實施范圍是哪些?
答:“兩證整合”適用于全國的個體工商戶,包括港澳居民、臺灣居民、臺灣農民設立的個體工商戶。
“兩證整合”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答:黑龍江、泉州、福建、湖北省(市)4個試點地區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兩證整合”試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新開業個體工商戶發放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其他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5個計劃單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兩證整合”。
什么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答: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要求,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該代碼設計為18位,由五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第1位)為登記管理部門代碼,9表示工商部門;第二部分(第2位)為機構類別代碼,2表示個體工商戶;第三部分(第3—8位)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四部分(第9—17位)為主體識別碼;第五部分(第18位)為校驗碼。一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主體。主體注銷后,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
“兩證整合”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備什么功能?
答:“兩證整合”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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