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營改增全面推開以來,增值稅專用發票越來越發揮著它的主要作用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人耍開了小聰明,開發票也愛玩“虛”的,這可不是那么好玩哦!行為認定,還要處罰,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倍小心哦!
打擊虛開虛抵涉稅違法行為,查處虛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案件,為營改增保駕護航,是稅務機關的工作重點。要記著,在復雜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切實防范涉稅風險,是征納雙方的迫切需要。
1、“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是總的原則。現行《發票管理辦法》,《刑法》及修正案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均將虛開(非法代開)發票、特別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作為懲處的對象。
2、稅務行政處罰方式:
1. 沒收違法所得。
2.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款的第一檔處罰“可以并處”是選擇性規定,第二檔處罰是強制性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并處罰款。
3、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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