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稅務,每個公司的大BOSS們是逃不過,避不了的,經常都要和稅務打交道!當然合伙企業也不例外,但是合伙企業與公司不同,合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納稅,這也是不少創業者選擇注冊合伙企業的原因。
作為特殊的納稅主體,那么合伙企業該如何納稅呢?小編告訴你,合伙企業納稅需要警惕幾個誤區!
一、有限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伙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各地對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例如,泉州地區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企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20%優惠稅率,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然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先分后稅”是指分配了再繳稅
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認為“先分后稅”是指先向合伙人分配利潤,而后才需要納稅是一種誤解。如果合伙企業的利潤留存在企業,一直不作分配,合伙人則不需要繳稅。
正確的理解“先分后稅”:“先分”是指“應分配”的所得,而不是實際分配的金額。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僅包含分配給合伙人的利潤,也包括應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因此,即使合伙企業對其利潤未做分配,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的分配比例,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合伙企業本身不是納稅主體,由合伙人繳稅
根據財稅[2000]91號文,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對合伙企業而言,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稅。對于流轉稅而言,合伙企業仍然是納稅主體。財稅[2016]36號文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因此合伙企業屬于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其生產經營所得應對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從事股權投資的有限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企業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的行為,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五條對限售股買入價格的判定標準,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品目繳納增值稅。
四、 股息紅利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繳稅
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稅[2000]91號文規定,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但對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并入企業的收入,應作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單獨納稅。合伙人為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84號);
合伙人為法人,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于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應并入法人合伙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論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均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作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形式,納稅問題不容忽視,如有不清楚的細節問題 應及時咨詢稅務、工商部門或者代辦公司,否則會對合伙企業帶來經濟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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