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
自然人在稅務大廳代開了一張銷售材料的發票,大廳核定征收了0.5%經營所得個稅,次年仍然需要你去辦理個稅匯繳!
糾正
以上認識是個誤區,是錯誤的!自然人在稅務代開經營所得項目發票的時候,既然已經核定征收了經營所得的個稅,則次年3月底之前無需再辦理個稅匯繳了。
提醒一
1、實行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的自然人納稅人不需辦理經營所得個稅的匯算清繳!
2、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或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取得了經營所得,并且實行查賬征收的,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提醒二
1、如果年度內只取得一處經營所得,需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2、如果年度內從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分別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再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提醒三
若是自然人去稅務大廳代開的發票項目屬于綜合所得的,比如勞務報酬、稿酬等,則需要跟工資薪金一樣,次年6月底之前需要辦理個稅匯算清繳(符合免于辦理匯算清繳條件的除外)。
提醒四
經營所得不管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均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公司支付款項時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只有納稅人取得的經營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其余的8項所得均有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其余的8項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個稅!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
參考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附件5.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B表)(C表)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填報說明規定,該表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申報。
參考三
發布時間:2021-01-15 16:5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一、關于自然人臨時代開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的事項 (一)對在本市范圍內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二)年度終了后,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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