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稅務總局等13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提高破產效率,充分發揮破產制度作用,解決企業退出難問題,優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意見》明確要便利破產企業涉稅事務處理。
保障破產企業必要發票供應。破產程序中的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納稅義務。破產企業因履行合同、處置財產或繼續營業等原因在破產程序中確需使用發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納稅人名義到稅務部門申領、開具發票。稅務部門在督促納稅人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發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產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稅務總局負責)
依法核銷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稅務、海關等部門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償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后,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財產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受償比例,辦理欠繳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的入庫,并依法核銷未受償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便利稅務注銷。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裁定書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部門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不得違反規定要求額外提供證明文件,或以稅款未獲全部清償為由拒絕辦理。(稅務總局負責)
支持企業納稅信用修復。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后,管理人或破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已被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產企業,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解除懲戒,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稅務總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落實重整與和解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對于破產企業根據資產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確定或形成的資產損失,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資產損失扣除。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提交的與此有關的申請材料應快捷審查,便利辦理。(財政部、稅務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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