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免稅銷售額如何計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 )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第十條規定,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綜上,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無論開具普通發票還是專用發票,均應計入當月計算是否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限額。若銷售額超過10萬元,應全額繳納增值稅,若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僅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繳納增值稅。因此,你公司本月若開具4萬元專用發票、5萬元普通發票,本月的免稅銷售額5萬元, 4萬元專用發票需申報繳納增值稅;若開具4萬元專用發票、8萬元普通發票,本月不能享受免稅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免稅銷售額如何計算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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